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须知”营改增“关键时点

须知”营改增“关键时点

       按照党中央、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,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,现行建筑业、房地产业、金融业、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,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。为了确保纳税人方便、快捷、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,顺利、平稳实现税制转换,现将相关事项简要告知如下:
关键时点要知晓
       2016年4月30日前,请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、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。
       2016年5月1日起,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,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。
       2016年5月15日前,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。
       2016年6月27日前,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,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  如果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,2016年5月15日前,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,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、6月的增值税。
  如果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,2016年5月1日起,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。
 发票领用早知道
  自2016年5月1日起,地税机关不再发放发票。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,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。
       2016年5月1日起,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请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。
       2016年5月1日以前,如果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,需要补开发票的,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 
 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